债权过了诉讼时效怎么办?这些知识你应该知道

    相信在大家的生活中,一定会遇到各种各样的贷款问题,并且这些资金往往会有法定的期限,若是在期限内没有要回来的钱,起诉到法院后仍没有办法得到执行,其中最主要的原因就是这笔债权已经过了诉讼时效,从而导致法院不能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

    那么,当大家遇到这种问题时,应该如何解决呢?下面小编就跟大家分享一些债权诉讼时效的问题。

    一、诉讼时效是什么?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获得诉讼时效抗辩权。

    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权利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就强制义务人履行所承担的义务。而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护。

    温馨提示:

    权利人就是享有该项权利的人,拥有某项权利可以作为或不作为者。

    债务人,与“债权人”相对,是债之关系中有义务按约定的条件向另一方承担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当事人。 

    诉讼时效大致分为两类,一般诉讼时效和特殊诉讼时效。

    其中一般诉讼时效是指在一般情况下普遍适用的时效,这类时效不是针对某一特殊情况规定的,而是普遍适用的;

    特殊诉讼时效是特殊时效优于普通时效,也就是说,凡有特殊时效规定的,适用特殊时效。

    在这里举一个具体案例来帮助大家理解诉讼时效这个概念。

    2012年9月29日,李某在王某处借款2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王某人民币20000.00元(贰万圆整)。”

    2013年10月,李某又向王某借款120万元,同样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王某人民币1200000.00元(壹百贰拾万圆整),于2013年11月底归还60万元,剩余款项于2014年5月前归还。”

    然而,上述借款中,李某在借条载明的还款日期内仅偿还了60万元。

    2018年5月,王某将李某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李某立即归还自己的借款本金62万元,并支付相关逾期利息。

     

    庭审中,李某辩称,依照借条载明的时间显示,自己应在2014年5月前归还该款项,如今诉讼时效早已过期。经过审理,法院认为,对于2013年10月李某出具的120万元借条,该借条明确载明了最后还款时间为2014年5月前。庭审中,王某陈述多次主张过债权,但其当庭并未举证证明该主张。从王某出示的证据中,李某最后一次向王某转账1万元时间为2014年11月25日,而这距王某起诉之日也已经超过三年。

    法院最终认定至原告王某起诉之日,本案的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故对于被告李某认为该笔债务已过诉讼时效的主张予以支持。

    所以,王某的债权没有得到有效的主张,受到了很大损失。

    二、当债权超过了诉讼时效时,我们要怎么办?

    对于过了诉讼时效的债权,我们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自愿履行

    即使债务人不知道时效,债务人也不会自愿支付不受法律禁止的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第138条规定:在诉讼期间,当事人自愿执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2.承认债权

    如若债务人明确承诺将履行“已过时效”的债务,无论何种方式,均构成对原债务权的承认。但在实践中,承认的方式常为:双方达成还款协议、债务人在催收单上签章和为原债务提供担保。

    前两种方法对我国的司法解释得到了明确的解释,而后者则缺乏相应的规定。 应当指出,对债权的承认只是基于原始债权的新债务关系。

    3.抵销

    抵销的债权,即债务人的债权,称为主动债权,被抵销的债权,即债权人的债权,称为受动债权。抵销分法定的和合意的两种。

    合意抵销是双方行为,但必须进行谈判,这是含有债务人“自愿”的因素,因此,债务人以“过时效”之债务抵销对方债务的,发生自愿履行的效果。由于法律抵消是单方面抵消,这意味着任何一方都可以做到这一点,因此对过时债务的抵消在不同主体之间是不同的。

    如若债务人以其“过时效”的债务抵销对方“未过时效”的债务,发生自愿履行的效力。至于对方是否同意,则在所不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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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乐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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